关于立即开展以边坡坍塌、人工挖孔桩、拆除工程、提升设备等
为重点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湘建明电〔2003〕37号
关于立即开展以边坡坍塌、人工挖孔桩、拆除工程、提升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确保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2号)精神落到实处,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势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立即开展以边坡坍塌、人工挖孔桩、拆除工程、提升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重点,加强领导截止11月份,全省共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43起,死亡58人。其中边坡坍塌事故8起,死亡14人;拆除工程事故8起,死亡11人;人工挖孔桩事故4起,死亡9人;提升设备事故5起,死亡5人。特别是十月底以来,不到一个月时间发生六起事故,死亡14人,其中边坡坍塌事故2起,死亡6人,人工挖孔桩中毒事故2起,死亡6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以边坡坍塌、人工挖孔桩、拆除工程、提升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总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2003年12月20日前做好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工作,同时还要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按照《建筑法》和湘政办发[2002]57号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把须纳入监管范围的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并确保监管到位。2003年12月中旬开始,省建设厅将对此次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二、围绕整治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开展以边坡坍塌、人工挖孔桩、拆除工程、提升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要加大对事故多发的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的整治力度。
对于边坡坍塌的整治,一要检查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等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每个阶段是否有责任人签字负责。二要检查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要对辖区内所有挡土墙、土坡、深基坑基槽支护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摸底,逐一检查,登记造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限期整改。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进行宣传和引导,尊重科学,确保限额以下小型边坡工程施工有方案、队伍有素质、安全有保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全面掌握责任监督区内施工活动情况,加强技术指导,坚决杜绝“小工程、大事故”现象的重复发生。
对人工挖孔桩的整治,一要检查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指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负责、专人监护。二要检查施工企业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等文件是否依据了有关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每个阶段是否有责任人签字负责;三要检查送风设备是否到位、有效,是否制定紧急预案和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
对拆除工程的整治,要对辖区内所有拆除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停止施工。拆除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组织实施;拆除施工前,必须将拆除施工方案和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备案,并领取拆除施工许可证;拆除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并有专人监护。
对提升设备的整治,一要检查提升设备是否具备检验、安全合格证明,是否有责任人签字;设备安拆队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操作和指挥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使用、维修、保养和报废制度及相关方案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明确责任人。二要检查设备进场安装是否进行验收,在安装、维修中,采用其他代用件及代用材料是否经过生产厂家同意。三要检查设备等主体结构是否有效联结,对与主体结构不能有效联结的提升机必须设置缆绳。
要切实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必须及时向省建设厅提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建议,还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依法发包工程或不履行应有义务,影响安全生产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处罚到位。
三、采取有效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效果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抓好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责任追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进安全设施等手段,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保证能力。要把专项整治与改进、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政府监管的重点要转变到检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上来。要严格市场清出制度,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通过安全检查,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或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业整顿。要充分发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积极性,健全责任制度,落实责任追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层层签定监督责任状,加强巡查,消除监管盲区,加大对责任区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力度,杜绝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对各种不良行为视而不见或降低标准和要求等不作为的现象。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